一、確定加盟前,總部應給足所有資訊

加盟簡單來說就是將一個品牌的專利權或是技術權交給加盟主使用,對加盟主來說等同於買到了這個品牌知名度以及他的經營秘笈,公平交易委員會並有立法規定,廠商在簽約前必須事先告知開店期間的費用、商標權的授權資訊、教育訓練的相關事宜、合約年限,以及違約相關處理方式;同時必須在簽約前十天告知,讓加盟主來做考慮。

但如果加盟主沒有很龐大的資金可以完全接手加盟一個品牌的話,還有「委託加盟」跟「特許加盟」兩種選項;「委託加盟」就是由總部處理所有東西(包含人事)的花費,而加盟主只負責管理這一塊;而「特許加盟」主要是加盟主和總部一起負擔開店花費,只是加盟主比總部付出更多的費用。

 

二、好好把握5天合約審閱期,過了一去不復返

通常加盟主需要注意的就是:是否有綁定原物料、加盟店營業時間規定,或是加盟店是否有可以自行決定優惠行銷的活動規範等等...。通常合約內容跟和旅行社簽的合約都有一樣的特性,屬於制式化的合約,任何一間總部的合約內容都大同小異,很難再去變動的了,所以加盟主們務必要仔細評估再決定是否要簽約。

若是已經簽約的加盟主後悔了該怎麼辦?別擔心,加盟者仍然可以提出訴訟,《民法》第247條之1契約無效條款,這時法官會在評估極低損失下,做出對雙方都有利的裁決。

如果確定在簽約後,發現因總部沒有詳盡告知加盟資訊而導致違約或是利益受損,而品牌總部又不認帳的話,根據《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指出這視為有損公平之行為,需處5萬至2500萬的罰鍰,這時可以此規定與品牌協商,或許還可以爭取到更有利的和解條件。

切記!加盟合約應有五天的契約審閱期,且簽約完畢三十日內,要給加盟者一份完整的加盟契約供留存




三、續約、禁業條款是合約一定要注意的最後重點!

加盟一定有合約到期的年限,若是總部不同意續約,這一切的努力對於加盟主來說就白費了,這時提起訴訟,法官會根據《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權利濫用、《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4款濫用市場地位來判斷加盟業主是否是故意拒絕續約,並做出最正確的判斷來保護加盟主的權利。

有些經營成功的加盟主會選擇自立門戶,不想再受總部的約束,創立類似的新品牌及產品,這時要清楚了解業主是否有設定「競業禁止條款」及「保密條款」,合約通常有明定加盟主在合約結束後幾年內或是距離原地點方圓幾公里內禁止自立門戶,也禁止創立與原加盟品牌相似類型的產品;不管是配方或是營運,都有屬於該總部的武林秘笈,這些都被總部的保密條款所規範,加盟主也絕對不能帶走或外流,以上行為若被發現了就視為違約的一種。雖然公平交易委員會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年限,但基本上加盟主必須要知道加盟總部一定會有設定此一規定。

經營加盟店是現今最常見的創業模式,加盟其實不可怕,可怕的是身為加盟主的你們沒有仔細讀完並了解加盟合約書的內容,合約不是拿到就簽字了結,加盟主雖然是處於低處的談判者,但只要有好好搞懂合約之中的秘密,相信在爭議發生前就能先避免掉所有問題。